全国首次电梯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为推进北京市电梯行业诚信建设,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保障电梯用户的安全与权益,推动电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北京市电梯商会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及相关企业的所有会员单位。
第四条所有北京市电梯商会会员单位必须加入本公约,从维护消费者、全行业整体利益以及本会的声誉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进程,强化行业自律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电梯商会是由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检测等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电梯行业的各项法律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确保电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合规性。
第七条各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工人劳动保护和健康安全条件的改善,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八条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低价倾销、虚假介绍等欺诈行为,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也保障用户利益。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根据本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条件,配齐相应数量的人员及仪器仪表和检测工具,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本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第十条严格执行电梯维保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保质量,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维保活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避免恶性价格竞争,确保维保服务的可持续性,保障用户利益。
第十三条保证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资质许可周期内,资源条件持续满足。
第十四条依规合法开展生产营销活动,用好公维和国债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对用户负责,对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电梯商会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落实情况,对违反公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会员资格,并对违约行为严重的单位在商会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和协商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鼓励行业内外的个人或组织对违约行为的单位通过电梯商会网站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本公约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需经北京市电梯商会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