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对金华市区住宅电梯维修更新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金华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业主,是指在配有住宅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电梯维修费用包括材料(含易损件更换)费、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以下规定确定:(一)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有书面文件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电梯的,被委托单位(个人)为该电梯使用管理者。(三)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也可在相关协议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四)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联建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以及民政、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第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第八条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并且开展电梯安全风险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第九条电梯维修、更新等相关联的费用按以下规定列支:(一)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费用和单台单次在3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无物业服务费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支付;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二)电梯单台单次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征得市特定种类设备检测中心审核确认后,先行拨付预算经费的70%,余款在该电梯经检验测试的机构检测合格并经决算后拨付。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且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尚未续筹到位的,由该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十条 因电梯停用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急需维修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维修申请报告并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简易程序申请维修资金或政府垫资。(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并在该电梯使用管理区域内公示,特殊情况可加急办理。维修申请报告应包含维修内容、维修预算、实施工程单位资质等内容。(二)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已不足的,可由电梯使用管理者持电梯维修申请报告、垫资申请报告等材料,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垫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后,区财政部门及时划拨资金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修过程做监督,维修后的电梯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及时归还政府垫资。(四)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实施。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由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备用金中列支。第十二条 对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且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且短期内无法续筹到位的,应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和经费筹措机制。(一)区质监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电梯安全日常和专项监察工作,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发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通报给电梯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二)区质监部门应定期将使用期已超过15年的电梯目录通报给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目录内电梯所在建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做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通报给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物业主管部门核查结果后,应督促使用管理者在一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缴、续缴方案,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参照《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