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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强院·民事审判】电梯故障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理由竟是……

发表时间: 2024-06-16 09:32:39 | 作者: 住宅电梯

  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电梯成为了人们上下楼的必备工具,然而种种原因造成的电梯事故也是屡见不鲜。近日,西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电梯故障引发的侵权案件……

  王某是西固某小区的居民。2023年7月的一天,王某和往常一样外出上班并乘电梯下楼。当电梯运行至一楼时发生故障,电梯轿厢低于之外的地面,而此时王某正在看手机,没有留意脚下状况,导致其在走出电梯门时被绊倒,头部因撞到电梯对面的墙体出血不止,佩戴的眼镜也被撞碎并擦破了眼角周边的皮肤。王某当场被家人送医治疗。后王某认为是社区物业疏于对电梯的维修维护导致其受伤,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本欲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但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委托专业维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保,已经尽到了维修管理义务。同时,被告物业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事发当天的视频监控录像,证明原告王某从进入电梯起一直在看手机,没有观察脚下的情况。故物业公司认为,是王某在乘坐电梯时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而另一边的原告王某也态度强硬,不肯就赔偿数额作出任何让步,调解最终破局。

  看来,处理本案的重点是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和具体的赔偿数额。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因电梯运行故障致电梯轿厢低于之外的地面,致使其被绊倒受伤。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单位,有义务保证小区内的所有电梯正常、安全运作。现因电梯故障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辩称王某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办案法官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其只是正常使用居民楼内的电梯,没有预见电梯发生故障的义务和能力,故即使原告在走出电梯时没有留意到脚下状况,也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免责理由。

  既然已经确定了赔偿相应的责任,下一步就要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庭审中,办案法官针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逐项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王某受伤当天即被送往医院做了门诊治疗,且医嘱并未要求王某受伤之后应当全休,故王某的误工期仅为受伤当天,应以1天计算误工费;其次关于护理费和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护理费、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本案中原告王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其需要护理和加强营养的医嘱,故这两项诉讼请求没办法得到支持;最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须以构成残疾为前提,但原告王某在诉讼中并未申请过伤残鉴定,因此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电梯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属于基础设施和特定种类设备,其运行维护均应由专业部门负责。如因电梯故障遭受到了损害,受害方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有过错的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电梯的管理和运维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电梯发生意外事故时,往往难辞其咎;当然,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电梯本身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或在设计、建造、安装上有瑕疵,也可向电梯制造商追偿。此外,业主在乘坐电梯时也应提高安全意识,正确规范使用电梯并及时留意电梯运作状况,毕竟,无论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受伤的还是业主自己。

  【业务强院·民事审判】一次交通事故引发四起诉讼 “多付”车辆维修费是谁的错?

  原标题:《【业务强院·民事审判】电梯故障致业主受伤,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理由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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