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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 2024-06-08 01:19:07 | 作者: 住宅电梯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别的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做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做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别的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本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公约》时参考使用。

  2、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详细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公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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