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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电梯噪声污染检验测试标准应当如何选

发表时间: 2024-02-23 15:09:58 | 作者: 产品中心

  2013年8月31日,邓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惠山区阳光100国际城房屋并于2015年6月初携家人入住。入住前,邓某及其他业主即发现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入住后,邓某及家人认为电梯长期噪声污染,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通过邓某反映,其作为业主代表之一,与置业公司、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进行了多次协商,于2015年6月初达成初步整改意见;同年8月4日,置业公司作出于月底前完成电梯降噪处理等承诺。2016年5月23日,置业公司向惠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开过协调会后其采取了措施,但仍未能达到理想效果。邓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置业公司消除涉案房屋电梯噪声污染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邓某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别判定所对涉案电梯运行昼间、夜间噪声是不是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标准做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涉案房屋次卧的倍频带声压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的要求,涉案房屋所处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次卧属A类房间(噪声限值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对此,邓某无异议;置业公司表示不予认可,鉴定机构依据的标准存在问题,不适用于住宅噪声检测。

  判决置业公司于三个月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涉案房屋内因电梯产生的噪声昼间降至45分贝以下,夜间降至35分贝以下;上述整改措施完成后,置业公司须书面报告本院整改落实情况,本院将委托当地环境监视测定部门依据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噪声适用标准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进行噪声监测;如经整改后环境噪声监测仍不能达标,或该公司怠于整改,本院有权委托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在现存技术、经济条件下进行电梯噪声修复方案设计和实施,修复方案以对电梯井本身采取比较有效降噪措施为主,在征得邓某同意的前提下,亦可对涉案房屋内部进行相应降噪处理,产生所有相关联的费用均由置业公司承担;置业公司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关于电梯噪声的适用标准,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分别有适用生态环境部环函(2011)88号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等各种规定作为判断依据。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故涉案房屋电梯运行噪声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应同时符合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两个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对居民住宅楼内电梯噪声排放范围及限值适用标准未作规定,致使不少高层住宅电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频发。就电梯本身而言,产生低频噪声污染可能由于电梯在设计、安装、使用等多方面的不合理因素造成,不能仅因住宅通过竣工验收或电梯是合格产品即认定不存在噪声污染。电梯噪声属频率在500赫兹以下的低频噪声,能轻易穿越障碍物。人对低频噪声的忍耐程度相比来说较低,30分贝以上就会使人感觉不适,但以往的环境噪声标准对室内声环境质量发展要求并不明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根据室内噪声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对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环境质量发展要求,特别加强了对低频噪声的控制。虽然该标准仅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但住宅电梯运行产生的噪声同样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源,本质上两者并无区别,且按常理推断,居民住宅的环境噪声要求应当高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故参照最相类似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涉案房屋电梯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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