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音超标扰民 开发商被判降低噪音并赔偿
程小姐的住房挨着电梯,因而长期受到噪音的困扰。为此,程小姐在与研发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噪音确实超标,判令研发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降噪,并赔偿程小姐损失1万余元。
2004年2月,程小姐购买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路的一套住房,并于当年4月入住。入住后程小姐发现,自己家的卧室、卫生间与楼里的电梯毗连,三部电梯运行的噪音过大,影响了自己的休息。为此,程小姐找到研发企业,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但研发企业置之不理。2006年4月,程小姐委托一家室内环境监视测定部门对自家的主卧、客厅的噪声进行仔细的检测。最终,检验测试单位出具了检测报告确认:所测噪声dB(A)值不符合Ⅰ类环境噪声标准限值。2007年2月,程小姐再次委托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对房屋噪声再次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数据显示噪音确实超过了国家标准。于是,程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噪音,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要求研发企业按100元/天的标准给付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噪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之日的赔偿金,并承担鉴定费300元。
在法庭上,被告研发企业辩称,其交付的房屋通过了竣工验收,电梯经检验也合格。对2份检测报告均不认可。因此,不同意程小姐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研发企业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噪音超过国家规范规定的情况,因此,研发企业应当采取降噪措施,故法院对程小姐要求研发企业采取降噪措施的诉请,予以支持。在研发企业采取降噪措施之前,开发公司对程小姐应予适当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程小姐过高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判决,开发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使程小姐所购买的房屋噪声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规定的标准,如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能够达到标准,则研发企业按10元/日的标准给付程小姐赔偿金至其室内噪声符合规定标准之日止;研发企业一次性赔偿程小姐1万元及检测费300元。对程小姐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