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车溜车伤人谁担责?
金山网讯 顾客在超市里推着空购物车乘坐扶梯下行时,因松开双手接听电话,购物车下溜撞伤前方一名顾客。是超市的责任,还是顾客的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案件受到省高院关注与点评。
案情显示,李某当时以为购物车车轮已卡入电梯卡槽并形成制动,于是接听电话。然而,购物车迅速下滑,李某一路小跑也没能赶上,购物车撞上了前方的王某。后医院诊断为王某软组织受伤。由于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超市和李某一同诉至丹阳法院。超市辩称,超市已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提醒消费的人在推行购物车时不要松手,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相应的责任。李某则辩称,购物车是超市提供的,购物车在电梯上自行下滑,是因为没能形成有效制动,并非其本人推着撞到王某,因此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精准厘清责任,法官找到了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两个国家标准。依据“国标”对照此案,李某使用的购物车未放置任何物品,却在李某松手后从电梯上快速下滑,说明该购物车本身即存在瑕疵,无法自动锁停在扶梯上;而超市作为负有按时进行检查维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这一问题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说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将购物车推入扶梯后,出于惯性信赖,未确保购物车车轮与电梯卡槽之间形成紧密咬合并平稳放置就松开购物车,系疏忽大意的过失之举。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李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决超市和李某分别向王某承担70%和3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超市和李某也已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王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省、市两级法院点评此案:一方面,警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全面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通过一直在优化安保措施、持续改善经营环境、聚焦提升服务品质,努力为广大购买的人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消费空间。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的人在购物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公共场合时刻规范自身的行为,合理控制自己使用范围内的物品,避免因物品过重、超载、不当放置等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唯有此,安全保障义务才能真正的完成应然效果和实然效果的统一。(仲萱符向军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