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条例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分8章,共51条,主要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品,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关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条例规定按照以下七种情形来确定:(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筑设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五)含有电梯的房屋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公众聚集场所人流量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则容易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条例》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做了特别的要求。
对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电梯,《条例》要求强制性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配置备用电源、安装应急平层装置。而对于《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电梯,则“鼓励完善配置”。为了保证条例的约束力和监管的有效性,《条例》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等等。
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需求日益强烈,《条例》规定,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为了让电梯事故、故障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条例》完善了相关电梯应急救援机制。
一是规定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畅通,保证有效应答并做好记录。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抵达时间在设区市城区不超过30分钟,别的地方不超过一个小时。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