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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台电梯只配置一名电梯安全管理员物业公司被罚款5000元

发表时间: 2024-02-18 07:13:55 | 作者: 高端商业电梯

  2023年 9月22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科和综合执法四组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有限公司在*********使用管理的86台电梯的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做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使用管理的86台电梯只配备了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最近一次电梯维保信息没有公示。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允许超出五十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当事人在*****小区使用管理的86台电梯只配备了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信息未公布。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执法四组罚告[2023]00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

  当事人物业公司陈述申辩意见:1、否认其违反《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强调其现在使用管理电梯总数306台,现有安全管理人员7人,“人均管理电梯43.71部。”符合相关规定。2、*****为回迁小区,公示的信息多次被人为破坏。

  经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实唐山市丰南区************公司在丰南区使用管理电梯一共为306部(****小区60部****62部、****8部、**家园86部、*******90部)《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允许超出五十部;”当事人提出的“人均管理电梯43.71部”。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混淆概念。回避了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实际负责管理的电梯数量,也回避了******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人数。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丰南区*********有限公司在******小区使用管理的86部电梯只配备了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即****。上述笔录中当事人承认没有对最近一次电梯维保信息进行公示,因此不存在被人为破坏情况。执法人员在此次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工作。综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及未公示最近一次电梯维保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允许超出五十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人员姓名、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二)未在小区公示栏公布小区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的信息的。”

  86台电梯全部为居民使用,使用人数众多,使用频率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没有办法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七项,建议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小区使用管理的86台电梯只配备了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未公布最近一次电梯维保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

  同样是该公司因为 2名维保员工维保86台电梯被以违反了《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允许超出三十部。处以10000元罚款(详情点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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